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02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吉祥街1栋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300376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三期滨江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573278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468.66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大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