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8民终2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平,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吉祥街1栋13-14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胡文进,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审被告:陆双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审被告:程学全,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审被告:唐娜珠,女,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程学全、唐娜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胡文进、陆双运、程学全、唐娜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8)皖081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同时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学全、唐娜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胡文进、陆双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协商行使追偿权相关费用承担协议,被上诉人与其代理人收取代理费用没有经过上诉人的许可,故其协议收费的事实不能对上诉人有任何约束办。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签署的《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中第二条明确:本人承担保证责任范围为: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与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也载明:双方的债权转让包括与此债权相关的反担保等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故一审判决上诉人对律师费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被告程学全、唐娜珠的答辩意见同上诉人上诉理由。
原审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胡文进、陆双运未予答辩。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1056161.8元,并按照每日1‰标准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6年9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违约金。2.判令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按照每月5‰向原告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担保费;3.判令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6万元;4.判令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5.5万元;5.判令原告有权对大观区戏校南路25号3#楼1单元401室、宜秀区文苑路弘信.嘉禾园8幢1单元1601室、开发区巨源花苑2#楼303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胡文进、陆双运、***、***、程学全、唐娜珠、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日,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向原告26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甲方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本金、利息、复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和代偿期间的利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如甲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从乙方实际代偿之日起至乙方实际获得偿还之日止,甲方按照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全部金额每日1‰标准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根据乙方代偿金额和代偿期限按每月5‰由甲方向乙方补交担保费;甲方违约按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金额的10%(计人民币26万元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同日,被告胡文进、陆双运、***、程学全、唐娜珠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胡文进、陆双运以其名下位于宜秀区文苑路弘信嘉禾园8幢1单元1601室(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房产,被告***、程学全以其名下位于开发区巨源花苑2#楼303室(房地权证开发区字第××��)房产,被告唐娜珠以其名下位于大观区戏校南路25号3#楼1单元401室(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房产,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的范围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执行。同日,被告胡文进和陆双运、***、***和程学全、唐娜珠分别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承诺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的期限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2015年6月2日,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26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2日,借款利率为8.925%等。同日,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告安庆市远洋��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的2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26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仅按约偿还了部分本息,下欠本金1022695.14元。2016年9月9日,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代偿本金1022695.14元及利息33466.66元,合计1056161.8元。随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各被告享有的相关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于2017年6月10日登报公告。
另查明,原告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被告***、***、程学全、唐娜珠未能证明其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反担保协议属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范畴;被告胡文进、陆双运、***、程学全、唐娜珠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及被告胡文进和陆双运、***、***和程学全、唐娜珠分别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亦未约定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转让其债权,且该债权转让并未加重被告义务,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范畴,故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行为应当有效,原告取得转让债权并有权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本金1056161.8元及自代偿之日(2016年9月9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其他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因此,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担保费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
《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约定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按约定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该律师代理费的收取符合律师收费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胡文进、陆双运、***、程学全、唐娜珠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胡文进、陆双运、***、程学全、唐娜珠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应按《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原告受让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后,原告取得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6161.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自2016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追偿本案债权聘请律师的代理费5.5万元;三、如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被告胡文进、陆双运名下位于宜秀区文苑路弘信嘉禾园8幢1单元1601室房产,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被告***、程学全名下位于开发区巨源花苑2#楼303室房产,房地权证开发区字第××号;被告唐娜珠名下位于大观区戏校南路25号3#楼1单元401室房产,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胡文进和陆双运、***、***和程学全、唐娜珠对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40元,由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胡文进、陆双运、***、***、程学全、唐娜珠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诉人签署的《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中明确载明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明确列明含律师费,被上诉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依法、依约均应支持。上诉人上诉称未与其协商故对其无约束力,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
综上所述,***、李莉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洪水
审判员 杨再松
审判员 陈澜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毕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