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811民初241号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90861P。
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平,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吉祥街1栋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300376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陆双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杨莉莉,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杨丽萍,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程学全,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唐娜珠,女,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杨莉莉、程学全、唐娜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双运、杨莉莉、杨丽萍、程学全、唐娜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平,被告杨莉莉(同时作为被告杨莉莉、程学全、唐娜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双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1056161.8元,并按照每日1‰标准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6年9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违约金。2.判令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按照每月5‰向原告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担保费;3.判令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6万元;4.判令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5.5万元;5.判令原告有权对大观区戏校南路25号3#楼1单元401室、宜秀区文苑路弘信.嘉禾园8幢1单元1601室、开发区巨源花苑2#楼303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陆双运、杨莉莉、杨丽萍、程学全、唐娜珠、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日,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60万元,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陆双运、杨莉莉、程学全、唐娜珠以位于大观区戏校南路25号3#楼1单元401室房产、宜秀区文苑路弘信嘉禾园8幢1单元1601室房产、开发区巨源花苑2#楼303室房产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陆双运、杨莉莉、杨丽萍、程学全、唐娜珠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反担保。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能依约还款付息;2016年9月9日,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代偿了本息1056161.8元;2016年9月27日,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将该1056161.8元债权的追偿权及全部反担保权益转让给原告,并通知各被告。现原告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
被告杨莉莉、杨丽萍、程学全、唐娜珠共同辩称:1.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偿款追偿权不能转让给原告。该代偿款追偿权是一个整体,是在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全部代偿贷款本息后才能行使,该公司仅代偿105万余元就意图行使追偿权,拍卖抵押房屋,破坏了担保债权的完整性,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在借款的法律关系中,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担保人,原告是担保权人,二者之间是合同相对人的关系(保证合同),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不能形成其他的合同关系,否则就是串通,损害反担保人的权益,所以本案的债权转让和补充协议违反无效;2.违约金26万元,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委托保证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就是在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由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并有权向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作为对价支付担保费,所以在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能偿还贷款,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偿,本身就是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即使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愿意支付,也与反担保人无关。综上所述,正常的贷款担保和反担保行为,经原告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恶意操作成债权转让,不仅大大增加了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融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反担保人的风险责任,是无效的,请求驳回原告对反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双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出庭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6月1日,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向原告26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甲方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和代偿期间的利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如甲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从乙方实际代偿之日起至乙方实际获得偿还之日止,甲方按照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全部金额每日1‰标准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根据乙方代偿金额和代偿期限按每月5‰由甲方向乙方补交担保费;甲方违约按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金额的10%(计人民币26万元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同日,被告***、陆双运、杨莉莉、程学全、唐娜珠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陆双运以其名下位于宜秀区文苑路弘信嘉禾园8幢1单元1601室(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房产,被告杨莉莉、程学全以其名下位于开发区巨源花苑2#楼303室(房地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房产,被告唐娜珠以其名下位于大观区戏校南路25号3#楼1单元401室(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房产,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的范围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执行。同日,被告***和陆双运、杨丽萍、杨莉莉和程学全、唐娜珠分别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承诺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的期限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2015年6月2日,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26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2日,借款利率为8.925%等。同日,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的2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26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仅按约偿还了部分本息,下欠本金1022695.14元。2016年9月9日,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代偿本金1022695.14元及利息33466.66元,合计1056161.8元。随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各被告享有的相关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于2017年6月10日登报公告。
另查明,原告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将追偿权转让给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被告杨莉莉、杨丽萍、程学全、唐娜珠未能证明其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反担保协议属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范畴;被告***、陆双运、杨莉莉、程学全、唐娜珠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及被告***和陆双运、杨丽萍、杨莉莉和程学全、唐娜珠分别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亦未约定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转让其债权,且该债权转让并未加重被告义务,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范畴,故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行为应当有效,原告取得转让债权并有权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本金1056161.8元及自代偿之日(2016年9月9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其他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因此,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担保费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
《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约定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按约定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该律师代理费的收取符合律师收费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陆双运、杨莉莉、程学全、唐娜珠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陆双运、杨莉莉、程学全、唐娜珠向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应按《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原告受让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后,原告取得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6161.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自2016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追偿本案债权聘请律师的代理费5.5万元;
三、如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被告***、陆双运名下位于宜秀区文苑路弘信嘉禾园8幢1单元1601室房产,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被告杨莉莉、程学全名下位于开发区巨源花苑2#楼303室房产,房地权证开发区字第××号;被告唐娜珠名下位于大观区戏校南路25号3#楼1单元401室房产,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和陆双运、杨丽萍、杨莉莉和程学全、唐娜珠对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40元,由被告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双运、杨莉莉、杨丽萍、程学全、唐娜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元超
人民陪审员 查长华
人民陪审员 蒋龙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