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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润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民初45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宇,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其龙,总经理。
第三人: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文进,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润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7元,减半收取68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汪 莹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