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392号
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90861P。
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陆双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程学全,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女,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双运、***、***、程学全、**珠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现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魏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