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景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麻某;某有限公司;某宁城北振起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94民初153号 原告:西宁城北振起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石头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5UTK12。 经营者:***,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段村乡尧上村156号,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敏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景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79号曙光佳苑商住小区21栋2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6477938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北路博德花园6号楼2门20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1********。 原告西宁城北振起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鑫景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城北振起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景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振起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鑫景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北振起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鑫景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