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2民初1578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颉,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
被告: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街道十八渡分场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64779387C。
法定代表人:余康义。
被告: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委会青山湖大道中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1690X。
法定代表人:巢华亮。
原告***诉被告熊颉、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