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158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星子县。
被告: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街道十八渡分场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64779387C。
法定代表人:余康义,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委会青山湖大道中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1690X。
法定代表人:巢华亮,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熊某、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