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2民初157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熊颉,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被告: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街道十八渡分场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64779387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委会青山湖大道中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1690X。
法定代表人:巢华亮,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熊颉、江西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