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庆 元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1126执300号
***、***、安徽元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元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126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挖机租赁费人民币48205元,被执行人安徽元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02.5元、执行费623元。
经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元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挖机租赁费482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2.5元、执行费623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1126执300号案执行完毕结案。
二Ο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