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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冀兵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冀兵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三初字第179号 原告: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冀兵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号山水名居**座**/div>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冀兵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西路**号华海商务楼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原告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冀兵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冀兵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90元,减半收取18795元,由原告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