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9881号
原告:田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原告田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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