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博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2民初424号
原告:四川博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江西街(江西街商住楼)1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J1NUX7。
法定代表人:刘隆武,董事长。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10087066738。
法定代表人:李清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节,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四川博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博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博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家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晓艳
书 记 员 张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