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4353号
原告:酒泉坤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区)纵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6391627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民营科技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06625288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酒泉坤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酒泉坤源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泉坤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闫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