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28315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