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394号
原告:杭州朗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52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庆春路87号。
负责人:***。
被告:杭州翼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前进街道江东一路5000号诚智商务中心5号楼前进众智创业园593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朗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翼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朗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朗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朗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杭州朗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