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市丰翔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4民初800号 原告洛阳市丰翔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丰翔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丰翔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丰翔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