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2民催1号
申请人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凌波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人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xxx;金额20000元;出票人北京北内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新乡北方车辆仪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21日;到期日2015年1月21日;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边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