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嘉鱼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221执109之2号 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嘉鱼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和被执行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10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