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民初743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大禹陵入口禹珍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26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十堰市郧阳区文物局。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文化东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32176742292X7。 原告***诉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十堰市郧阳区文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9元,依法减半收取292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