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444号 原告:***,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大禹陵入口**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262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