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桑德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堰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722778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桑德环卫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9)鄂059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宜昌桑德环卫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