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174号之一
原告: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崔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258334802。
法定代表人:王松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享勇、高红阳(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150元,由原告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