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执6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崔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258334802。
法定代表人:王松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561141399A。
法定代表人:方皓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甘09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135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3258元。因被执行人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298908元、执行费896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本案实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