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304民初869号
原告: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礼传东街2号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8683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林溢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塘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223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溢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案涉款项,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