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荣耀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971执20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礼传东街2号全部(部位: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8683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荣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5EN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社区景观路9号乐禾东莞园区1-2库房及6号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7JWR1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荣耀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粤1971民初129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前海荣耀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0669.6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占用费3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6078.1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37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本市查询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经营,下落不明。(三)、1、本院依法以(2022)粤1971执20957号案对被执行人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放于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社区景观路9号乐禾东莞园区1-2库房及6号库房内的机器设备予以评估[清单详见:恒之信资评报字(2022)第HZX22BB878号评估报告],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二次均无人应价,且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第二次拍卖起拍价31360元,以物抵债接收被执行人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故本院暂无法处置;2、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前海荣耀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望家欢净莱供应链有限公司所持有47%的股权、深圳望家欢净菜供应链偶像公司47%股权以及陆良鼎邦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为贰年,因无法确定公司股权价值,故本案暂无法处置。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09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