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3634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德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港西路11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985577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礼传东街2号全部(部位:—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8683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德宝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山市德宝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德宝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德宝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28元,合计1963元(原告中山市德宝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1963元),由原告中山市德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