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金满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16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平乐中街18号乐禾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86839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金满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1号美银国际大厦2幢80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6336440B。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金满信贸易有限公司与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对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4990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对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49901.4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