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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506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8号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JIANGPI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89号6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77,955.2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与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性权益。案外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险金额为2,177,955.2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等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77,955.22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殷 璐 书 记 员 周 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