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6327号之一
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928647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马镇环镇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江苏春***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8712008U,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8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9438元(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