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6327号之一 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928647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马镇环镇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江苏春***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8712008U,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翼莘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8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9438元(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