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6228号之一
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928647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马镇环镇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江苏春***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泰兴市晶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0QF1D69,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城黄西路北侧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晶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005元(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