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3545号
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镭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颜景川,总经理。
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镭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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