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竑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890号
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1。
法定代表人:马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竑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俊杰。
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竑贯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3元,减半收取1,516.50元,由原告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屈年春
书记员  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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