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执133号
申请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6839992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羊场乡双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203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办理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