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22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石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石桥煤业有限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贵州石桥煤业有限责任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762712.88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4201元以及执行费50027元,但被执行人贵州石桥煤业有限责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石桥煤业有限责任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石桥煤业有限责任分四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次申请人共领取执行款140976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同意本案以执行和解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对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