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2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