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嘉兴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25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嘉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新房乡滥坝村嘉兴煤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嘉兴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9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贵州嘉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1900元,案件受理费6292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即查银行存款、查房产、查工商登记信息、查车辆)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张家湾镇普洒煤矿暂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张家湾镇普洒煤矿在纳雍县电煤运销公司及纳雍县能源局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其有煤炭销售款,即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张家湾镇普洒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要求进行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张家湾镇普洒煤矿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525民初3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