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22执2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本院在执行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与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密传(2019)199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密传电(2019)75号】文件、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毕中法密电(2019)22号】文件之规定,涉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案件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办理,因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系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院已将该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销案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