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2财保52号
申请人:河南惠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惠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在4027688.96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价值4027688.96元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惠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财产在4027688.96元财产限额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惠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