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522执保454号
河南惠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惠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日申请保全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一案,我局已于2020年12月2日按(2020)黔0522财保52号民事裁定要求,通过查询查控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已对被申请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4027688.96元为限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对被申请人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贵***号、贵F***号、贵F***号3辆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贵F***号车已于2020年11月24日变更登记、贵F***号车已于2020年11月20日变更登记。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