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

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与贵州三星郑州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81民初3869号 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三星郑州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三星郑州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22日,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已预缴纳,由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