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4民初14199号
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B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9930A(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