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104民初33号
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B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9930A(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和物业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和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邦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31元(80.96㎡×1.3元/月×6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西城山水居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西城山水居2幢1406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0.96平方米,系高层住宅。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对其所在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服务价格按建筑面积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物业服务费按照每年缴纳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月上旬。合同期限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从2017.12.1-2018.5.31止一直未履行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仍然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在享受物业服务后,应按照约定按期足额缴纳物业费,其拒交物业费严重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邦和物业公司同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城山水居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由邦和物业公司为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西城山水居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邦和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即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化粪池清掏;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特约有偿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等。物业管理费按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元交给物业公司。合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西城山水居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有效,在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邦和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5月31日,经协商一致,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书》解除,邦和物业公司撤出西城山水居小区。
另查明,***系西城山水居2幢1406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0.96平方米,系高层住宅。***入住西城山水居2幢1406室房屋后,未依约交纳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邦和物业公司曾向***催缴,但***至今仍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田埠社区调解记录、安徽商报登报催缴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邦和物业公司同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依约为西城山水居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31元(80.96平方米×1.3元/月/平方米×6个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