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04民初5613号
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138号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办公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993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