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02民初2591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138号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办公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993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广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河畔一号7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8HAU79。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和公司”)、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广源分公司(以下简称“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邦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暂计80000元;原告当庭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54505.4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宿州广源缤纷城12栋(商住楼)0304室购房,现该房屋已装修完毕。2023年9月19日因小区公共区域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厨房下水道反水,屋内木地板被泡翘边,屋内墙壁、吊顶、家电、家具发霉损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后找到小区物业,小区物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2、在庭审质证时,被告举证了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的现场照片,被告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了多次维修与疏通,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3、原告房屋反水的原因有多种,其一是开发商下水管道设计不合理导致反水,这是属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被告不承担责任;其二是整栋楼业主使用不当导致反水,被告不承担责任;其三是原告自身使用不当导致反水,被告不承担责任;其四是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维修疏通义务导致反水,而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按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多次维修与疏通,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原告举证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申请鉴定时申请了原因力鉴定,在原因力鉴定没有出来之前不能推定房屋反水的原因是被告造成的;4、关于房租损失,应属于鉴定报告范围之内,因原告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是空白的,所以鉴定机构没有出具房租损失鉴定报告,故原告的主张的房租损失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邦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19日上午,原告***、***发现其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期××栋××室家中下水管道反水,污水倒灌导致其家中被淹,地板、墙面、家具、家电毁损。当日11时49分,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协调。当日下午,被告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原告打扫家中。被告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被告邦和公司系被告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的总公司。原告认为被告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未尽义务导致其财产受损,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下水管道反水原因及反水后造成房屋内财产毁损的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淮海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皖淮评报字[2024]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原告家中装饰装修及木质家具损失价值为39905.45元,家电及沙发损失价值1600元,合计41505.45元。原告支出鉴定费5000元。 另查明,原告不在该房屋常住。原告称其家中此前曾发生过反水,但未造成损失。被告邦和分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2023年9月1日、12日、19日、9月22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小区公共污水管道、公共落水管疏通。其中被告备注“12号楼南304室向头5各井口污水管道疏通”的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原告辨认上述照片时称不是原告所在楼栋,与其诉讼没有关联。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权证书、出警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评估报告、原被告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被告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其对下水管道等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养护管理、并维持相关管道畅通的义务,包括按时对下水主管道进行清洗、疏通、检查等。虽然被告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提供了部分其对小区公共污水管道、落水管道疏通的照片,但不能证明是原告房屋所通的管道,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其中被告备注“12号楼南304室向头5各井口污水管道疏通”的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系原告发现家中反水之后。故对被告辩称其已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可能是业主使用不当或开发商设计不合理的答辩意见,其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该答辩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未完全尽到对下水管道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持管道畅通的物业服务义务,其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邦和宿州广源分公司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被告邦和公司承担。原告作为业主,反水部位发生在其家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其明知家中此前发生过反水事故,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及扩大也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邦和公司承担60%为,由原告承担40%。经鉴定,因反水造成原告家具家电等损失41505.45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5000元属于确定损失所需的合理必要的支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邦和公司应赔偿原告27903.27元(46505.45元×60%)。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8000元,原告在庭前质证阶段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内容均不完整,当庭又提交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收据》,合同格式与前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相同,内容完整,原告针对同一事项前后提供的同一类证据内容不一致,且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且原告称其不在该处房屋常住,其主张房租损失缺乏合理性及必要性。故对原告主张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7903.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1元,由原告***、***承担287元,被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