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621民初1306号
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138号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办公7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