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6436号
原告:山东华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CPQBN90,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掖港路。
法定代表人:姜松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强,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信洋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UQKRN2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216。
法定代表人:王松。
原告山东华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信洋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华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华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