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1768号
原告:保定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发,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鼎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陆城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龚心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鼎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保定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潇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