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鼎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朐佳兴塑胶有限公司、宜都市鑫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终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佳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办朐山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86145454L。
法定代表人:胡新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波,临朐冶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都市鑫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光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343479164H。
法定诉讼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朐佳兴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都市鑫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2元(临朐佳兴塑胶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