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财保131号 申请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4,436.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854,436.25元)作为担保。深圳国际仲裁院将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4,436.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92元,申请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